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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证监局揭开新筑股份...(新筑股份分析)

日前,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四川证监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吴红强内幕交易新筑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四川证监局的一纸公文也由此揭开了新筑股份两年前一桩内幕交易案。

据调查,案件源于三年前新筑股份的一份公告,2017年6月17日,新筑股份发布共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变更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并拟协议转让不低于5%且不高于20%的公司股份。2017年12月21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前述公告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将积极推进与相关合作方合作。2018年2月11日,新筑投资董事长黄某明赴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商谈,内容涉及转让新筑股份控制权事宜,并且双方达成进一步接触意向。2018年4月8日,双方谈判达成一致。

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份转让暨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四川发展拟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新筑投资持有的1.05亿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转让价格参考公司股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7.91元/股确定。

2018年4月16日,新筑股份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称,转让方新筑投资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将所持有上市公司1.05亿股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四川发展,转让比例为16%。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7.9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27亿元,支付对价为现金。

2018年4月21日,新筑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4月23日开市起复牌。2018年4月12日,新筑投资与四川发展签署《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2018年4月20日,四川省国资委出具批复文件(川国资改革 [2018]12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新筑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事项,涉及上市公司16%股份、控制权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重大事件,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2月11日—4月9日。黄某明作为新筑投资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新筑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经查明,案件主要当事人吴红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黄某明系吴红强姐夫,两人日常有联系往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8年2月11日和2月13日,黄某明与吴红强有两次通讯联系。

吴红强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新筑股份股票。2018年2月13日吴红强向“赵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共计转入500万元,其中486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转入“赵某”证券账户。2018年2月13日买入新筑股份3.56万股,2月14日买入69.57万股,成交金额485.57万元;2018年5月3日卖出73万股,12月25日卖出1300股,盈利33.69万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吴红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但吴红强配合调查,主动交代情况,在谈话中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吴红强违法所得33.69万元,并处以67.39万元罚款。

根据四川省证监局披露的吴红强买卖新筑股份股票的交易细节来看,其于2018年2月13日首次买入前,新筑股份股价经历了几个月的调整,在吴某买入前最低价为每股5.91元;而吴某买入的两天,新筑股份收盘价分别为6.59元,6.87元。

新筑股份股票买卖

吴某于2018年5月3日首次卖出73万股,当天收盘价为7.15元。

新筑股份股票买卖

然而事与愿违,或许是业绩欠佳的原因,新筑股份并没有出现暴涨,而吴某也没能在股价最高位附近卖出(新筑股份于2018年6月14日出现阶段高点9.11元)。

新筑股份股票买卖

所以吴某最终获利并不多,而如今又要为此上缴60多万元的罚款,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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