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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0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5-009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港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发行人做出如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资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执行《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在内的所有募集资金将均不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发行对象承诺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承诺认购的大港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为避免同业竞争,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在确保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优先将安置房、公租房及市政工程建设业务机会让与大港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前提下,如大港股份及其子公司日后业务承接能力增强,大港股份及其子公司对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安置房、公租房和市政工程建设等大港股份能够从事的业务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大港股份或其子公司,确保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大港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发生同业竞争,不损害大港股份及其子公司利益。

本公司确保本公司及其他下属企业中涉及工程施工业务的公司继续保持目前的经营状态,不从事与大港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的市政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劳务,不会与大港股份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针对未来的业务发展,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与大港股份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实际业务进行竞争。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商品房开发业务(安置房、公租房小区周边配套的商品房除外)。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包括安置房、公租房及市政工程建设)与大港股份及其子公司实际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大港股份由其首先进行选择,如大港股份愿意承接,并将尽力促成该业务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由大港股份或其子公司承接。”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大港股份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大港股份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大港股份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大港股份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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