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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

谁可以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是按照(公司法)成公司东程的规定定期召集的,一般来说,年度股东大会一年召集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视情况而定。

(1)关于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作度股东大会是每年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召开的会议,新《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度股东大会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决定公司重要的常规性事务:公司董事在大会上向股东通报公司的经营业绩或未来前景,股东就董事会选举和重大的公司决策进行投票;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或亏报弥补方案、重大投资计划等。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年度股东大会是强制性的,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4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同时第46条规定:“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我国(公司法)规定,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方面的基本职责是:组织会议,维持会议秩序,掌握会议进程并组织会议对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讨论,然后提请股东大会分别对各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召开负有诚信责任,股东大会会议的具体主持人应为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限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会、董事长和任何股东大会的主持人都不得因私人利益而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董事会在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当在会议召开的20日以前将会议所要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如果公司董事会所召集的是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未通知的事项作出决议。果作出决议,则视作自始无效。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30日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司召集股东大会,限以公告的形式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将股东大会所要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也就是说,若要参加股东大会,必须在30日之前将会议所要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股东大公召开5日之前将及票至股东大公团会时止交存于限份有限公司。

(2)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两次年度放东天会之间因出现法定事由时面召开的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服份有限公可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f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是中小股东发表意见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平台,有无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至关重要,确保股东大会尤其是临时股东大会的及时召集,对于股东大会制度这道经理人道德风险的防线能否真正起作用是最重要的。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一般而言,董事会对年度大会的召开肯定不会也不敢懈息、拖延或阻挠,因为如果董事会不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就会遭受惩罚。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一 些董事会、大股东和经理人往往会“勾结”在一起,共同侵害公司或小股东的利益。这时,董事会很可能就不召集“本应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为防止董事会滥用这一权利,法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约和弥补。因此,除董事会之外,我国的《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提议召集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其中,赋予股东和监事会的权力较大,在董事会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的权力相对较小,只是赋予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1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第102条针对股份有限公可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一般情况下属于董事会然而,如果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不召集和主持”。这样,赋于小股东与董事会平等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就有利于打破董事会对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垄断,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6条到第12条对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实施办法做了细致的规定,所有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让股东大会制度成为通制大大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黑”中小股东的行为。其中,第7条规定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且第7条和第8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对于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则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对于监事会要求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0条的规定,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履行以下程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为股东和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供了物质和制度保障。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名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必须给予配合,而且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使得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其正有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防止大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黑”自己的一种武器。



我们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不叫我们遇见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因为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直到永远。阿们。

----源自于圣经【马太福音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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