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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人是否对受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由受让方承担)

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当补充赔偿责任。已经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及第18条第1款,可以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给予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股权出让情况下,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提供了向原股东和现股东请求赔偿责任的救济途径。

一、案例简介

2002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每股0.893元的价格受让甲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的2700万股。2003年5月,乙公司将2411万1千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甲公司,并办理了变更手续,公司章程中记载乙公司占股67.5%,此后乙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向丙公司增资2588万9千元,实际持有丙公司81.16%股份。当初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向丙公司出资2700万元,由于该土地已向债权人B银行设定了抵押,因此该土地始终未能过户到丙公司名下。

A公司于2004年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丙公司购买A公司生产的药品。2004年11月,经双方对账核实丙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五百余万元,由于丙公司未能通过年检,公司处于歇业状态。2006年A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支付货款五百余万元,并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因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认定甲公司出资不实,对丙公司不能清偿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支付了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款并且向丙公司增资扩股,判决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向丙公司出资2700万元未实际到位,应当依法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判令其在出资额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乙公司在明知甲公司出资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受让甲公司股权成为丙公司股东,甲公司出资的义务也一并转移给乙公司,因此判令乙公司在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院抗诉认为:乙公司没有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对丙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丙公司所负债务,首先应当由丙公司以自身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在丙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应出资不到位,应当在其27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乙公司因明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仍然受让股权,嗣后也未能向丙公司补充出资,因此乙公司在2700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瑕疵股权转让人的法律责任

1.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获得股东资格,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是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甲公司作为原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向丙公司出资,但由于该土地上设定有B银行的抵押权而无法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甲公司未能完成向丙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因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在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需要在27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股权转让人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财产的来源,股东未向公司实际出资,是股东向公司所负的债务,股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原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的转移,在股东未圆满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并不当然免除原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股东对其出资瑕疵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股东出让股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对债权人的责任。该规则在各国法律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中亦有相关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2条规定:“未支付股款的股东和相继的受让人对未支付的股款负有连带责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规定:“如果会员不兑现其承诺的出资,则该会员也不能以转让出资的方式免除其责任,这时,其余会员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未出资会员的出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瑕疵股权转让人不因股权转让而免责,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公司债权人依法可以要求瑕疵股权转让人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法律责任

1.受让人承担对债权人责任的原因在于任何人从前手中取得的权利不得大于前手,股权存在瑕疵,该瑕疵并不因股权的转让而消除,通过转让消除出资瑕疵,必然会导致瑕疵出资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逃避出资责任,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显失公平,因此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同样对出资瑕疵承担赔偿责任。

2.在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主张其为善意取得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四、总结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转让瑕疵股权,受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受让的,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不是与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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