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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所发布的转板上市审核规则指引


距离7月27日首批新三板精选层企业开启转板上市时间窗仅剩1个交易日。按照“申请转板上市应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的要求,首批32家精选层企业挂牌将满1年,届时相关企业将具备转板上市的基础条件。


基本原则


为保障转板上市制度平稳落地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向科创板和创业板转板上市,沪深交易所于7月23日晚发布转板上市配套规则。


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保荐书》等配套转板上市指引。


深交所发布包括《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21年修订)》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的转板上市配套业务规则。


明确转板股份适用减持细则的具体安排


其中,最新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转板上市股份相关事项》,明确了转板股份如何适用减持细则的具体安排。大股东减持股份,适用减持细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但减持在精选层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等方式获得的股份除外;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转板公司精选层挂牌前股份的,参照适用减持细则中特定股东减持规定;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细则董监高相关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转板公司精选层挂牌前股份的,以公司转板上市日为截至时点计算投资期限,适用《创投基金减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参照适用前述标准。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转板公司精选层挂牌前股份的,以公司转板上市日为截至时点计算投资期限,适用《创投基金减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参照适用前述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今年2月,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转板上市监管指引》。在实操层面具体明确转板上市审议事项及披露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核查、股票停复牌及终止挂牌等有关要求。


本次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临时公告模板,是对《转板上市监管指引》要求的进一步细化配套。全国股转公司根据“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转板上市申请—获得同意的终止挂牌”的转板上市程序安排,细化了各项关键时间节点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披露要素,制定了7个专门模板,为拟转板精选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提供了详细指导,更便于市场规范履行信披义务。


上交所3项指引


一是以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为基础,并体现转板上市特征。


从投资者需求和科创板上市信息披露要求出发,转板上市报告书等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行要求主要参照科创板首发上市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转板上市特征,转板上市报告书在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包括明确转板上市条件和转板公司挂牌期间规范运作情况披露要求,简化股东变化信息披露要求,调整预计市值等转板上市不适用事项等。


二是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突出信息披露的重大性与针对性。


结合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实践,《指引4号》对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的部分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相应的精简、合并、引征,进一步突出信息披露的重大性和针对性,更方便投资者查阅。如,扩大重大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合并“概览”与“本次转板上市概况”章节,优化独立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是充分利用新三板审核和持续监管成果,作出差异化安排。


考虑到转板公司已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超过一年,具有一定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基础,《指引4号》对在新三板市场已公开披露或审核的内容进行了简化,降低拟转板企业的披露成本。在申报文件方面,不再要求转板公司提交除公司章程外的其他设立文件,转板上市报告书亦结合转板公司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下一步,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转板上市监管衔接机制,平稳推进转板上市各项工作,畅通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的渠道。


深交所相关规则


一是以首发规则为基础,确保信息披露原则的一致性。


鉴于创业板与新三板在投资者构成、审核标准、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从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保持规则连续性的角度考虑,转板上市信息披露要求与创业板首发保持总体一致。转板上市报告书及申请文件指引,以现有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首发申请文件要求为基础,进行适应性调整。


二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突出信息披露重大性、有效性原则。


结合首发信息披露实践,转板上市报告书指引对部分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优化,进一步突出重大性、有效性、针对性等原则。明确重大性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精简优化了概览章节,将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信息调整至“附件”,在“转板公司基本情况”章节不再要求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息,删除对独立性事项的列举式、兜底式披露,突出对独立性瑕疵及整改情况的披露,删除对具体会计政策的罗列。


三是充分利用精选层审核和持续监管成果,发挥监管合力。


考虑到精选层公司已在新三板挂牌一年以上,转板上市报告书指引对在新三板市场已公开披露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如精简了公司历史沿革和合规性信息披露、上市申请文件要求等,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同时,结合转板上市特点,增加披露转板公司挂牌期间规范运作情况等。



随着转板上市配套规则的发布,深交所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理念,平稳推进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更好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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