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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发行的股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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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发行的股票

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记名股票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股票是归某人单独所有,则应记载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是归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法人所有,则应记载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手续。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对于记名股票来说,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

除了记名股东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经记名股东转让和经股份公司过户的)不具有股东资格。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担的义务。

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缴足股款。

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允许记名股东在认购股票时可以无须一次缴足股款。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要服从规定的转让条件。

一般来说,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必须由股份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这样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的资格和权利。

而且,为了维护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有时会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因此,如果股票遗失,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不消失,并可依据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对此的具体规定是: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无记名股票也被称为“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记载方式上。

无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股票的持有人。

确认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所以,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为,无记名股

票的印制特别精细,其印刷技术、颜色、纸张、水印、号码等均须符合严格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无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若允许股东缴纳部分出资即发给股票,以后实际上无法催缴未缴纳的出资,所以认购者必须缴足出资后才能领取股票。

(3)转让相对简便。

与记名股票相比,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安全性较差。

因无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无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二、公司发行的股权有哪些

公司发给员工的股权有以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公司可以收购;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发行股票后的公司

发行股票后的公司,它公司本身不一定会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的,原因是该公司发行股票后一般是不持有自己公司的股票,正常来说其发行的股票全部是被各种各样的股东持有的,若公司要持有本公司所发行在外的股票,就等于回购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才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但一般来说回购股份一般会被视作库藏股票,不会再卖出去,这些股票在股东大会时也不具有投票的权利,在计算业绩时的每股收益时,正常做法是把这些库藏股票要在总股本中扣除后才计算每股收益的。

一般来说这种库存股票数量比例较低,原因是公司回购股份一般是在公司股票被市场严重价值低估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的。

一楼所说的并不是公司持有股票的方式,只是能表明该公司在发行前的原始股的大股东或公司上市后的实际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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