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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600830)证券虚假陈述案,前期已获两审胜诉,索赔诉讼时效还有4个月

香溢融通(600830)证券虚假陈述案,前期已获两审胜诉,索赔诉讼时效还有4个月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目前正在推进香溢融通(600830)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该案前期已有股民获两审胜诉判决并获得赔偿,诉讼时效还剩4个月,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搭上索赔末班车。

案情回顾:2019年1月11日晚间,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香溢融通,证券代码:600830)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20年4月9日晚间,香溢融通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年6月5日晚间,香溢融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经查明,香溢融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 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1.03 亿元,占 2015 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48.76%,虚增净利润 77,580,324.37 元,占 2015 年更正前净利润的 49.96%;2016 年虚减利润总额 40,976,005.77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26.54%,虚减净利润 29,278,006.30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净利润的 24.97%。

该案前期已有两审胜诉判决且已获赔到位,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23年6月5日。需要向大家提醒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未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香溢融通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的股票损失。所以适格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应主动、积极地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条件:王金龙律师表示,根据胜诉判决书及证券法、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香溢融通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香溢融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股民朋友也可查找“上海律师王金龙”并保持关注,王金龙律师会及时通过上述平台发布股票索赔公告及案件进展以便您及时获取最新的股票索赔资讯。

需准备的索赔诉讼资料:

1、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及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特别注意:对账单需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证券代码、股票买卖的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如果该股票目前还有持股,还需要打印库存股的清单。买卖交易较多的,除提供纸质版外,还请提供交易记录的EXCEL电子版。

2、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起诉签字材料。

与王金龙律师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王律师会给您发送索赔材料,您只需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即可。投资者办理委托手续后,该索赔事宜即全权交给律师处理,立案、调解、开庭等法律程序均不需要投资者亲自去法院,只需耐心等待,案件如有任何进展律师均会在第一时间告知。我们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前期不用支付律师费,待投资者胜诉并顺利拿到赔偿款后再按照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王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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