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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 备案 不通过(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

【案件事实】

2016年1月20日,原告(认购方)、被告连豫公司与被告大秦基金(发行方)签订《大秦连豫林权产业基金认购意向书》,约定:(1)大秦连豫林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以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为主营业务。被告大秦基金作为大秦连豫林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努力完成本基金的增值和盈利。本基金现招募投资人,认购方作为大秦连豫林产业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本基金日常事务的管理,但对本基金的出资参与盈利分配;(2)认购方为原告,意向认购金额100万元,认购保证金20万元。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连豫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主意向书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内,甲方未补足基金认购意向金额的,其认购保证金和相应的收益及对应期限由乙方进行回购。预期收益率为月收益率不低于16%,乙方回购时,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本利。2016年1月21日,被告连豫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显示收到原告认购保证金20万元。现原告认为与二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无效,诉至法院,导致本案纠纷。

另查,第一,被告连豫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木材销售、土地整理、林木种植(限分支机构经营)、育苗技术咨询服务。被告大秦基金的经营范围为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第二,大秦连豫林产业基金未依据法律法规登记备案,不属于合法合规的私募基金,被告连豫公司、大秦基金不仅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私募基金产品 备案 不通过

理安得基金律师团队


【法院观点】

本院的核心争议:大秦基金没有取得发行基金或者发行私募基金的资格,赵玉娟与大秦基金签订的订购意向书是否有效。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二被告并未经合法登记,但是却与原告签订《大秦连豫林权产业基金认购意向书》,该《意向书》中使用“基金”字样,该《意向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基金募集,故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大秦连豫林权产业基金认购意向书》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二被告应当将原告的认购保证金20万元予以返还及并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赵玉娟、被告洛阳连豫木业有限公司、大秦连豫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大秦连豫林权产业基金认购意向书》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洛阳连豫木业有限公司、大秦连豫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玉娟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24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律师建议】

一、投资者在投资认购私募基金时,应当登录核查基金管理人是否登记备案,了解基金管理人的编号、名称、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类型、注册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实缴比例、企业性质、机构类型、全职员工人数、取得基金从业人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合伙人 董事总经理 执行董事。

二、在私募基金未按预期收益分配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当积极收集资料并进行固化,如:基金管理人未进行登记、基金产品未备案。

案件信息

案号:(2016)豫0303民初1806号

审理法院: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刘伟国 陶源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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