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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直接亏了1000万(100万买私募基金巨亏87万)

来源:台海网

私募基金直接亏了1000万

台海网4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厦法思法/文陶小莫/漫画)李阿伯投资100万元认购私募基金产品,结果不幸“踩雷”。基金销售人员还跟老人签订了《担保协议》,承诺说“我们保证你的本金安全”。不料,投资到期后,老人巨亏87万多元,一共只回收了12万多元。

这种情况,老人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公布了这起因投资私募基金引发的案件。

1 遭遇 100万元买基金只收回12万多元

原告李阿伯是一位投资人,他起诉称,是基金销售机构Y公司的张某、陈某向他推销一个私募基金产品。

经过两个销售人员的推销撮合,2018年5月22日,私募基金管理人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T证券公司与投资人李阿伯签订《××4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合同约定:李阿伯认购Z公司首次发行的××4号私募投资基金100万元。投资期12个月,期满该基金份额无须申请自动强制退出(退出期一个月)。

当时,李阿伯还签署了《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等附属文件,其中标记产品风险评级是稳健级(R2)。

同一天,因李阿伯不放心所购产品的安全性,张某、陈某作为Y公司业务员和实际销售人员,与李阿伯签订《担保协议》,约定二人担保李阿伯购买私募基金的100万本金安全。

随后,李阿伯依约向T公司募集专户转账支付100万元。然而,12个月投资期届满后,截至2020年9月22日,T公司仅向李阿伯回款12万4千多元。Z资产管理公司和Y基金销售公司均未有回款。

据李阿伯说,Z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私募基金业务从业资质,其控股股东的老板在投资者理财产品大量到期之前,就跑到外国去了。不仅仅厦门分公司,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的各分支机构在2020年3月前后均已关闭。该公司北京总部还有多人被经侦部门羁押,至今仍未出来。

2 争议承诺“保本”的销售员,要不要担责?

无奈之下,李阿伯将张某和陈某一并告上法庭,诉请判令张某、陈某立即向其偿还投资款875000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法庭上,李阿伯说,在讼争私募基金产品销售前,Y公司根本没有对其做过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李阿伯还说,因为该私募基金是股票质押类产品,Y公司仅要求其在购买时出示股市开户证明。

被告张某、陈某称,Y公司包括厦门在内的全国各分支机构已于2020年3月关闭。经询问,张某、陈某确认担保协议系二人私下与李阿伯签订,并非Y公司的正常销售流程,Y公司并不清楚,也不会同意业务员签署。

本案中,张某佣金为8200元,陈某佣金为1000元。理财产品到期后,Y公司曾通过业务员张某微信向李阿伯等投资者发送回款计划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回款,但并未兑现。

庭审时,张某、陈某当庭拨打Y公司电话,但无人接听。

3 判决违反职业操守,销售员赔8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实质上是张某、陈某作为金融产品销售者代表,是否在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尽到了适当性义务。

首先,私募基金销售人及其代表张某、陈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依法应认定讼争私募基金销售人未尽到法定的适当性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并因此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包括本金在内的实际损失。

其次,张某、陈某自认担保并非私募基金正常的销售流程,也未得到公司追认,故相关担保并非职务行为,而是以个人名义作出担保。所签合同虽然名为担保协议,但并非原基金合同的从合同,只是为基金合同中投资本金这一特定标的提供担保,实为独立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现担保条件已成就,应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张某、陈某明知监管部门禁止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作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仍出于个人获取佣金的私利目的,违反职业操守,提供保证促成交易并已实际领取佣金,但在投资发生损失后,又援引相关规定以求脱责,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张某、陈某担责,向李阿伯偿还其亏损的投资款87万余元。

现象调查

私募基金四大隐患

据统计,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仅思明区法院就审理了7件涉私募基金案件,涉及福建、上海、广东、四川、江西等多地的私募基金资管项目,相关投资者多达数百人。

法官发现,私募基金相关行业野蛮生长,造成投资者大额损失,存在巨大隐患,隐患具体表现在四大方面:

一是私募基金从业准入门槛低。基金经理鱼龙混杂,在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将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私募基金投资风险大,管控措施缺位。由于准入门槛低,私募基金管理团队能力普遍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甚至有的投资者投入310万购买私募基金产品,2年内仅回款不足3.3万元。

三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位。近年来由于正规投资渠道有限且收益偏低,私募基金投资客群已出现明显的下沉趋势,满足投资门槛的很多投资者并不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四是部分从业者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法官建议

三招防范私募风险

市民在购买私募基金时如何规避风险?对此,法官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鉴于私募基金受到监管少,市场波动大,投资风险高,可能发生大幅亏损。广大金融消费者投资时应注意量力而行,原则上,私募基金比较适合有经验的专业投资者,不适合一般的老百姓。老年人等对本金安全要求较高的弱势群体尤其要敬而远之。

第二,投资私募基金,要牢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投资原则。即便是有经验的专业投资者,也应当在投资前主动全面了解基金的投资领域、产品配比和风控措施,准确评估自身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谨慎进入不熟悉的领域,选择适合的产品。

第三,私募基金投资项目五花八门,且投向分散在外地,监控管理难度大,投资者最好在投入大额资金前对管理人做好尽职调查,了解其既往投资履历,是否存在不良记录。资金投放后也不能撒手不管,应实时关注其信息披露,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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