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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reits中私募基金的作用(类REITs中的这个结构)

类reits中私募基金的作用

公募REITs的声浪,似乎又在退去。

但事情总是这样,每天都会有新的热点出现,或吸引眼球,或激发讨论,或引发焦虑,一阵喧嚣过后,一切又归于沉寂。

但是,无论热点与否,类REITs的生命力,在可见的时间内都不会改变:

它仍旧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帮助特定企业解决特定问题。

——在资本市场贫瘠的制度环境中,做到这点尤为可贵。

所以,对于REITs这事儿,我的态度一直都是:

从类REITs做起,练好内功、小步快跑、快速迭代。

这可能是目前看来,最现实的做法。

经历的项目多了,和同行交锋的次数多了,也就对这类产品中的很多细节,有了更深的理解。

今天就来谈谈,类REITs产品交易结构中,很小但很有意义的一点。

类reits中私募基金的作用

很多人在看类REITs产品的计划说明书的时候,都会生出这样的疑问:

“为什么要嵌套这么多层?

“交易结构为什么会这么复杂?

下面这张图,就是一个典型的类REITs产品的交易结构图:

类reits中私募基金的作用

※资料来源:中信金石-深圳龙岗万科广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专项计划→私募基金→SPV公司→标的物业——这是一个特别典型的,多层嵌套结构,交易结构图相当复杂。

但要知道,这还只是交易的最终状态,要达到这个最终状态,过程中还需要经历:

企业重组、认缴出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等,有时候还要经历吸收合并等等复杂的交易流程。

说到现在,结构同学相信你已经开始皱起眉头了,紧接着就会追问下一个问题:

“为什么要用私募基金?不用私募基金行不行?

类reits中私募基金的作用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回到类REITs产品的原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启航是国内所有类REITs产品的原型,就是它在结构中使用了私募基金作为一层SPV,开了先河。

而关于使用私募基金的背景,结构同学之前在《中国REITs往事》中有介绍过:

律师根据《信托法》第2条及第16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条,终于得出了结论:非公开募集基金明确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受托人办理SPV股权登记,作为基金资产具有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资产的效力。

简而言之,彼时在证监会体系下的资管产品里面,只有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的曾用名)明确使用信托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受托人办理SPV股权登记,所以才选择了私募基金。

时过境迁,证监会体系下资产管理业务的法规体系,一直在不断完善。

曾经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变成了现在我们熟悉的私募基金;曾经资本市场相对陌生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换了个新名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换了新名字的专项计划,在法律层面上也有很多新突破,比如在类REITs产品的层面,一个很关键的变化就是:计划管理人将终于有权代表专项计划,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这也就意味着:私募基金这一层SPV,已经并非必须,我们也完全可以跳过这一层,采用更加简洁的结构。

比如下图所示的结构:

类reits中私募基金的作用类reits中私募基金的作用

那么,既然有更简洁的架构,为何大量的类REITs产品中,计划管理人还是选择了私募基金的模式呢?

答案其实也很简单,计划管理人并不想做100%的股东。

听起来好像和计划管理人“主动管理”的角色很矛盾,但现实就是这样。

我们先看看,如果管理人直接成为项目公司股东,需要具体做哪些工作:

1、修订公司章程,明确管理人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权责利;

2、改组董监高,管理人向项目公司委派董监高;

3、行使股东权利,项目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偿债、分红、企业重组等重要议案,均需要股东会决议;

4、委派到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履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义务:合同签署、诉讼出庭等等。

。。。。。。

总而言之,这和管理人新设一家子公司,没什么区别。

可问题就在于——当股东可并不算什么好差事。

管理人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在管理的专业能力、人员配置、工作效率、审批流程等等各个方面,都还远未达到一个合格股东的要求。

尤其是在专业能力方面,对一个连NOI是什么意思都还不够清楚的管理人来说,作为股东来实际参与一个商业物业的管理,还是很心虚的。

因为现阶段,管理人能做且会做的,还只是停留在“产品受托管理”的初级阶段:

能定期做好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及时做好信息披露、按时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就已经算是出类拔萃的管理人了。

所以,大多数管理人还是会选择,加一层私募基金作为隔离墙,股东需要做的事情,一律由私募基金代劳,一方面让自己作为“影子股东”的地位不发生实质变化,另一方面,又省去了真正作为股东需要履行的义务,自然省去不少麻烦。

类reits中私募基金的作用

说完了能力问题,我们再来看一下动力问题。

类REITs的收费模式,也决定了管理人没有足够动力深度参与其中。

首先,现阶段的类REITs业务,主要还是作为一个债务融资模式存在的,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主体信用在里面,离真正的股权投行业务,还很远;

这也就导致了投资银行的“价值发现功能”并没有多少用武之地,整个行业屈就于高评级主体的信用,大家都在同水平的固定收益融资的红海竞争,承销费率也就越来越低;

其次,较低的承销费,也进一步降低了管理人参与主动管理的积极性:

“就挣那点承销费,干嘛要给自己找这么多事儿?

记得前段时间有个业内的论坛,在聊到国内的REITs业务,算是债务融资业务还是股权融资业务的时候,一位业内“资深人士”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国内凡是有证券公司在的地方,价值就提不起来,未来市场机构(投资银行)的收益水平,我倾向于按照债,因为中国证券公司太多了。

对于上述自降身段的观点,结构同学实在不敢苟同:

不是中国证券公司太多了,而是大家竞争的维度太过单一了。

正像我在《ABS业务:是资管业务,还是投行业务?》中提到的,ABS兼具投行和资管属性;这一点在REITs业务中进一步的凸显出来,存量商业物业的资产管理,是值得深耕的巨大市场。

与大量传统ABS产品不同,未来的REITs产品,挂牌上市只是资产管理的开始,而远非结束。

未来投资银行竞争的重点,将会集中在重塑资本结构、竞争定位、价值发现等资产管理的各个维度,这些能力的培养,需要行业自己争取,而绝非低水平竞争之下的“等靠要”。

类reits中私募基金的作用

所以,回到我最开始表明的态度:

从类RETIs做起,练好内功、小步快跑、快速迭代。

摒弃复杂的私募基金结构,回归管理人的本来角色,通过直接持股项目公司,全面直接地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决策,深度参与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应该成为更多人的共同选择。

只有练好内功,对行业形成更加深刻的洞察,才能不人云亦云,才能跟得上市场的快速迭代,才是所谓“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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