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通过私募基金投资的好处(外商投资法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_基金知识_景合财经知识网_景合财经景合财经

景合财经
景合财经知识网站

外商通过私募基金投资的好处(外商投资法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

外商通过私募基金投资的好处

导言

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取消过去三资企业法下逐案审批或备案制度,对中国吸引外资、营造内外公平的经营环境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于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外商投资准入及经营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设立外商投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对于外国投资者有一定的准入限制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已无障碍。根据私募汇的统计,截至2019年3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完成登记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别为169家、104家和3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私募基金行业对外国投资者的开放程度。

而在《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首先,目前外国投资者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而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的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于2016年6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问答十》”)进一步放宽了外国投资者设立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外资股比限制,可以达到100%。尽管《问答十》放宽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外资股比限制,但仍对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外国投资者设置了若干准入限制,比如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地区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在《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我们理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限制可能进一步放宽。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将直接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这意味着,未来可能出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论是通过新设或是并购变更为这种组织形式,应不存在实质性的障碍,在组织形式上的选择更加丰富和灵活。

再次,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在《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仅在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外国投资者将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这意味着,中外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清算;中外合资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如下事项调整治理结构;外商独资企业在设立时如未符合《公司法》的治理架构,也应相应按照《公司法》进行如下调整。

外商通过私募基金投资的好处

二、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影响

根据现行外资法律法规的规定,除FDI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外国投资者参与境内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路径:

(1) 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

(2)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

(3)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无论是哪一种路径,都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设置了较高门槛。路径一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实体企业的国内再投资,后两种路径主要适用于外国投资管理机构的国内股权投资,所设立的FIVC和QFLP两类企业都属于目前受国内监管的私募基金。虽然长期以来,股权投资并非负面清单列明的禁止类或限制类投资领域,其中,创业投资企业还属于允许类,但是股权投资领域的外资准入事实上一直受到限制,需要逐一进行审批。《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对于私募基金的影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权投资领域的外资准入可能会放宽。例如,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还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由各地发布的试点办法予以规范,比如上海、深圳、北京、天津等地均发布了QFLP试点办法。同时,QFLP还受到中基协的监管,作为QFLP管理人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作为QFLP基金需要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原则上,《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对于不在负面清单之列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也应该直接设立而无需审批,但对于FIVC和QFLP的准入监管由来已久,是否会完全取消对于两类企业的审批,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但是我们理解,降低门槛和放宽限制的大方向已然确立。

其次,《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自由汇入、汇出,但同时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汇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从外汇管理的角度,在汇发[2015]19号文发布后,FIVC和QFLP的结汇额度已不受限制(100%意愿结汇),同时,由于外汇主管部门对于两类企业的审批是前置性的,两类企业设立后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并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股权投资。这意味着,《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在合法出资、所得自由汇入、汇出的原则下,FIVC和QFLP仍受到外汇主管部门的监管。

再次,FIVC最早根据2003年3月1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后于2015年10月28日由商务部修订。根据该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故现存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创投企业,与前述私募管理人一样,也面临着在实施后五年内完成整改或清算,以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总之,《外商投资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进入了一个市场准入更为宽松的时代。我们理解,虽然仍然存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公司的负面清单、存在股权投资的审批不确定性和结汇的监管,中国的私募基金领域终将逐步顺应潮流,成为一个外资更为开放进入并可平等经营的领域。

外商通过私募基金投资的好处

特别声明

本文系基小律邹菁律师、刘军律师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家电维修,空调维修,智能锁维修全国报修号码分享:可以直接拔打400-968-1665 全国各大城市均设网点。
赞(0) 打赏
欢迎转载分享:景合财经 » 外商通过私募基金投资的好处(外商投资法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
分享到: 更多 (0)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给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景合财经

在线报修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