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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专业化经营的对策(浅谈私募基金专业化)


私募基金专业化经营的对策

导读

目前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共分为四个类别,分别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类别登记后,只能在相应的类别里备案相应类别的基金产品。

专业化经营的历史沿革

2014年1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开始建立。同年2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线,管理人需要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中选择一种作为其主要投资的基金类型,但是在业务上可以是以上的四类或者多类,这也是人们所说的混业经营时代。

2014年8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其首次提出“专业化经营”的概念,该《暂行办法》第22条指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由此可见,在《暂行办法》的体系下,实际上还是允许混业经营的,只是管理人需要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016年9月,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上线,资管综合平台上线后,管理人在选择相应的分类后,就确定了相应的业务类型,在私募基金备案时,仅能备案相应类型的私募基金。但是同时,之前的旧系统仍旧在运行之中。

2017年4月,协会宣布正式停用旧系统,全面实施新系统。至此,所有基金管理人统一适用“专业化经营”的原则。


私募基金专业化经营的对策

专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一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的出台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逐步更新,协会对于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也愈为细致与严格,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实现专业化经营需要follow以下几点:

1.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其中冲突业务即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存在属性冲突的业务。

2.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3.在申请登记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进行登记,且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专业化经营的对策

资产配置类基金,突破“专业化经营原则”

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是指,底层资产标的为各类别私募基金(包含股权类基金、证券类基金以及其他类基金)以及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与过往三类基金牌照不同的是,资产配置类基金突破过往中基协要求的“专项经营”,可以横跨一二级市场、债权市场进行投资。无论是投资的范围上,还是操作方式上,都更为灵活。

基金业协会对资产配置类基金也有着很高的要求,比如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初始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且封闭存续期不得少于两年,且80%以上资产必须投资公私募基金,而单一产品的投资比例也不得超过20%。目前,已经通过资产配置管理人登记的仅有三家机构。

“专业化经营”的意义

毫无疑问,将经营范围限缩在一个种类不仅有利于防范私募行业的不正当行为,提高业务能力,还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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