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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转让所得免税(公募基金转让所得)

中国基金报记者 汪莹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私募基金转让所得免税

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简称《公告》),对创新企业在试点阶段发行CDR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说明。

如何界定创新企业?

何为CDR?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根据国办发〔2018〕21号文,试点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30亿元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或者营收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 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监管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对个人投资者如何征税?

《公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自试点开始之日起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3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创新企业境内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所谓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相关文件规定:

1、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对机构投资者如何征税?

对于机构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同主体的税收政策不同。

如果是企业投资者,按相对应的股票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公募基金(封闭式、开放式),按公募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转让CDR如何收增值税?

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公告》规定,对于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

个人投资者暂免征收增值税;

单位投资者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公募基金(封闭式、开放式)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3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增值税。

转让CDR如何收印花税?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3年内,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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