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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基金+施工总承包的投资建设模式,是刚刚才问世的一种基本建设项目投融资模式

“认购基金+施工总承包的投资建设模式,是刚刚才问世的一种基本建设项目投融资模式。这种方法规避了禁止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规定,同时也规避了业主方必须遵循国家隐性债务管控的要求,是一种创新方法,值得探讨探讨。

具体操作方法是,基本建设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发包人,公开招标,参与建设的投标人认购平台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作为项目建设资本金与其它投资人一起设立基本建设项目公司,再以项目公司从银行融资将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投标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项目公司运营一段时期后,达到一定条件,由平台公司回购投标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当然,投标人也可以不要求回购而继续持有份额。

我国关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有资本金的规定的。《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二条:”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所谓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我国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根据行业不同,分为35%、25%、20%三个等级。例如交通项目是35%,钢铁项目是25%,电力项目是20%。

由于我国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是基本国策,这就决定了许多项目必须照常开工,而项目资本金就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坎。一方面基本建设必须继续,另一方面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必须遵守。在集中开工多,而业主自有资金不足的条件下,业主在项目建设中创新性思维就显得特别重要。

这里涉及到由平台作为基金发起人,施工投标人作为基金份额认缴人共同成立的基金法律性质问题。平台公司和认缴基金份额投标人应该是合伙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合同约定。根据披露出来的信息看,平台一般会在一定期限内原价回购投标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那么,施工企业投标认购基金是合伙投资行为还是垫资行为?平台方作为项目公司投资人设立的基金到底是否合法合规?关键就是投资人的资金来源要合乎法律规定。

关于项目资本金的来源,上述文件是这样规定的:“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二)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可见,平台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与施工企业自有资金共同设立的基金份额作为项目资本金是可以的。不过,在这里,作为基金份额发起人的平台公司应该是项目公司的投资人(股东),而施工企业投标人作为基金份额认购人不应该出现在项目公司投资人(股东)中。至于平台公司发起人回购投标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合伙份额的内部转让问题,这一点在民法典有关合伙合同的规定中规定的很清楚,不存在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在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确实未垫付工程款,但实际上整体来看,施工单位为拿到工程施工项目才出了钱,而这些钱又以工程款的名义回到自己账上,本质上还是垫资施工。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它混淆了项目公司与项目公司出资人之间关系。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对象是项目公司,而施工企业作为投标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对象是作为项目公司出资人的平台公司,回购基金份额的也不是项目公司,而是平台公司。

至于这种做法会不会造成平台公司的隐性债务问题,关键是项目公司能否有足够的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回馈投资股东,如果有,就不会增加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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