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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100-4发起人及股东资格有特殊要求吗?)

100-4发起人及股东资格有特殊要求吗?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公司股东通过向公司进行实际出资而取得股权,并通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表现出来。由于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前提,故明确股东资格的主体限制、取得条件、认定标准等对股东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股东资格的主体限制

1、哪些人可以做投资人(股东)?

自然人、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企业或者外籍自然人,只要按照要求提供所需的证件及材料,均可成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

2、哪些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投资人(股东)?

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除非属于以下性质: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以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区县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局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的;国务院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该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律师事务所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企业投资人(股东)的情形。

二、公司股东资格取得条件

在公司最初成功申请设立后,投资人(发起人)被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即成为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又是何时取得股权成为股东的呢?《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有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即取得股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记名股票转让)或无记名股票交付后,受让人即取得股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三、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1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中应当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所以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有关股东的资料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之一。

2出资证明书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中应当记载的事项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所以出资证明书中所记载的有关股东的资料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之一。

3股东名册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中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东名册中所记载的有关股东的资料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之一。

4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工商登记中所记载的有关股东的资料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之一。

5股票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6其他材料

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认定股东资格时,需注重的还有相关的实质性要件,例如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存在出资协议、股权代持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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