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行长都在买!“黑龙江绥化,银行大堂经理孙海燕,向秦大妈推荐了一款内部存款。在孙海燕的操作下,秦大妈存了66万元。可产品到期后,银行却说没有这笔钱。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年6月,秦大妈收到一条通知,说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了。由于不太会使用手机,秦大妈便来到银行,让当初接待自己的大堂经理孙海燕帮忙操作。
此时的孙海燕,正愁没人过来办理业务,听闻秦大妈的来意后,热心地帮助秦大妈进行赎回操作。在操作的过程中,孙海燕见缝插针,向秦大妈推荐了一款“内部理财产品”。
见周围没人,孙海燕神秘地向秦大妈说道:“这是一款银行内部产品,回报率高,安全可靠。”
见秦大妈露出了怀疑的眼神,孙海燕继续透露:”我自己都存了不少,而且银行其他员工甚至行长都存了,这种产品回报率在9%-10%左右,银行保本保息,机会难得!“
秦大妈已经退休多年,对于自己的养老钱,秦大妈首先考虑的是安全性,听到孙海燕信誓旦旦地保证,该产品没有任何风险后,秦大妈心动了。毕竟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敢承诺。
接下来,孙海燕操作秦大妈的手机,为秦大妈购买了2笔理财产品,第一笔30万元,一年到期,第二笔36万元,一年半到期,两笔合计66万元。
在孙海燕操作时,秦大妈很疑惑,之前都是在理财专区柜台进行购买,怎么这次操作要躲在角落里,还要用手机购买。
孙海燕解释道:”这是内部产品,不能在窗口办理,只能在手机上操作,流程十分简便。“
望着孙海燕亮闪闪的工牌,秦大妈选择了相信。可过了一年,秦大妈的脸上再也没有了笑容。
原来,第1笔存款到期后,别说利息了,秦大妈连本金都没见到。着急的秦大妈连忙询问孙海燕,为什么银行不回款?
孙海燕毕竟见过大风大浪,顺势安慰秦大妈:”国家对各个银行进行查账,款项最迟3个月后付清。你别担心,行长还买了50万元呢!所以这钱绝对没问题,到时本息一起还清。“
秦大妈半信半疑又等了一阵子,可钱依旧没有回来,再三质问下,孙海燕道出实情:“这款理财产品根本不是什么银行内部存款,而是转给了其他两家公司进行房产理财投资,现在爆雷了。”
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秦大妈瘫坐在了一旁。毕竟66万元是秦大妈仅存的养老钱。这笔钱要是没了,秦大妈的下半辈子难以保证。
愤怒的秦大妈要求银行兑付,可银行却说这两款理财产品,是孙海燕私自向客户推荐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秦大妈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踏进的是银行大门,接待自己的是相熟多年的大堂经理,购买的是大堂经理推荐的银行存款,最后产品爆雷,银行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愤怒的秦大妈不能接受这种说法,找到当地栏目《党风政风热线》进行举报。上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领导在栏目中表示:对于孙海燕的违规行为,银行存在管理短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秦大妈拿着视频找到银行,可银行却说该栏目不是司法机关,对于事件没有调查权,得出的结论也没有法律效力。
银行把话都说到这个程度了,绝望的秦大妈,最终选择起诉。
【刘律师Lawyer】
银行员工接私活,早年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大堂经理躲在银行小角落,偷偷操作客户手机转账,这种事并不多见。
一、孙海燕接私活,属于职务行为吗?
孙海燕作为大堂经理,其本身的工作范围,就是向顾客推荐理财产品。如今孙海燕身着工装,佩戴工牌,站在大厅,以银行口吻向秦大妈推荐内部产品,可以认定其在履行职务。
二、孙海燕履行职务,银行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总则》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既然孙海燕在履行职务,那么她说出的无风险、高回报、内部存款等宣传卖点,应当视为银行的承诺。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法律严禁宣传保本保息,只要银行做出上述承诺,就会违反适当性义务,误导秦大妈购买自己不能承受的理财产品。因此,银行需要对秦大妈进行赔偿。
三、秦大妈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虽然秦大妈损失了66万元,但法院认为,秦大妈毕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之前购买过理财产品,所以要尽到注意义务,不应轻信大堂经理的话术,将手机交给外人转账。因此,秦大妈也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责任,秦大妈承担30%责任。
不过本案还有一个神奇的地方,秦大妈的66万元最终流向了阳光城房产,比起那些通过正规渠道进入,赔了100%的投资者,至少秦大妈因为孙海燕违规操作,获得70%赔偿,这种结果也算因祸得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