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存款消失了!”湖北武汉,陈大爷在银行存了8万多元,结果刷卡时却显示余额不足。郁闷的陈大爷查了一下,竟然发现存款少了3万多元。在银行多次推卸责任后,陈大爷选择起诉!
【案情简介】
事发前一个月左右,陈大爷想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柜员告诉陈大爷:“在我们银行办卡,必须开通网上银行,否则不予办理。”
陈大爷不太会使用网银,但想着既然银行有规定,只能无奈地点了点头。然而好景不长,陈大爷在一次消费中,意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不足。
着急的陈大爷想要查询余额,但此时银行已经下班,陈大爷只能打电话向银行说明情况。第二天一大早,陈大爷便赶到银行。经查询,银行说4天前,陈大爷的网银上有5笔消费,总计30000多元。
陈大爷很诧异,说自己从开户那天起,就没打开过网银,这钱消失得不明不白,于是要求银行还钱。
银行说这个事与我无关,网银消费都是陈大爷自己弄的,如果陈大爷感觉权益受侵害,请拿出证据来!
面对银行的推脱,愤怒的陈大爷选择了报警,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还钱!
【陈大爷辩称】
一、事发之前,自己不太会使用,也从未登录过网银,开通网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银行要求开卡必须开通网银,这属于霸王条款。
二、银行卡一直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中,从未出借给他人,卡号和密码信息也没有泄露。
三、银行未尽安全管理责任。银行卡在无密码、无实体卡的情况下可以消费,自己难以理解。同时,5笔消费均没有接到短信通知。
基于以上三点,陈大爷要求银行还钱。
【银行辩称】
事发当日上午,陈大爷已从网点取现10000元,而下午发生的5笔消费30000多元,亦属于陈大爷自行消费,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银行只提交了答辩意见,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刘律师说法】
陈大爷遇见这种莫名其妙的消费,如果不是银行存错了钱,那就是自己经历了盗刷。因此,能否认定盗刷成为本案的焦点。
一、陈大爷需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这就是说,陈大爷应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自己银行卡被盗刷。有的网友可能有所疑问,要想证明别人刷了自己的卡,这也太强人所难。
但这里需要注意,陈大爷不需要提供完整证据,而是初步证据。比如盗刷发生时,陈大爷可以去银行打印一张小票,证明人与卡并未分离。
或者从地点上讲,陈大爷可以拿出证据,证明盗刷地点与自己所处地点不相符。
在本案中,虽然陈大爷在存款消失后第4天才发现盗刷事实,没有提供太多证据。但是,事后查明这5笔消费,分别位于河南省安阳市与江苏省苏州市,每笔消费的间隔不过1-10分钟。
从理论上讲,就算陈大爷坐着飞机,也不可能在短短半个小时之内往返两市数次,完成这5笔消费。
二、银行应当保证陈大爷的用卡安全,否则需要承担责任。
在陈大爷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技术提供方,应当避免一切交易漏洞。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对于盗刷而言,在犯罪分子无密码、无实体卡、无短信验证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对网银异地登录、异地交易进行任何阻止,应认定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银行说陈大爷主动泄露了卡号密码,属于狡辩。
银行为了逃脱责任,多次陈述是陈大爷主动泄露了卡号密码,最终导致盗刷发生。
但现有证据已经表明,陈大爷根本不认识盗刷分子,更无从泄露卡号密码。如果银行想要以此抗辩,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泄露与盗刷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种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退一步讲,即使陈大爷拿不出此类证据,银行作为技术提供方以及发卡行,在整个储蓄存款合同中占尽优势,理应避免一切安全漏洞,不能把责任都转嫁给陈大爷。
最终,银行因没有尽到账户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支持了陈大爷的所有请求。
这个案子很有借鉴意义。如果我们不幸遇见盗刷,一是及时打一张小票,证明卡在自己身边。二是让银行举证自身保障义务。抓住这两点,才能避免损失。
那么,你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吗?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