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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期的各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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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在一些情形下有一定的持有期要求,现汇总如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2014年7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二条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2017年8月31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号2018年2月11日发布、施行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第五条 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或设置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与基金的投资策略相匹配。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应当不短于1年。

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1年、3年或5年的,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60%、80%。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2018年10月2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为该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5号2012年6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单位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记录,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3号2013年8月2日公布、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12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3〕32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特殊情况提前卖出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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