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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系统分类(私募基金备案系统相关问题)

私募基金备案系统分类

导语

私募基金经过这几年的迅速发展,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部分私募机构也存在不少合规问题。2016年可以说是私募行业规范的元年,监管机构频频发文加强私募规范,私募行业准入门槛不断提高,专业化经营不断加速。

近期,不少私募基金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新的管理人主体,主动进行业务拆分,即证券投资类、股权/创业投资类、其他投资类型私募业务分开经营。有一些大型私募基金已基本实现了证券、股权两块业务分开,在协会登记备案有两个主体,登记的主要业务类别分别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其实私募股权、证券业务分开经营的规定由来已久。2014年8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确立了专业化管理原则,规定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016年9月上线的新系统更是明确了证券类和股权类基金业务应开经营。新旧系统的最大区别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的选填。在新系统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机构类型时,只能在证券投资、股权/创业投资和其他私募投资择一选填;而在旧系统中则可以复选所有类型经营。

虽然新系统上线时允许旧系统并行一段时间,但不少私募在监管要求明确后,立即着手处理业务分离。而且目前基金业协会已经对旧系统,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迁移和升级,新旧系统并行运作时间即将结束。

新旧系统合并后,基金业协会将对证券类,股权(含创投类)的私募管理人进行更加严格的分类监管,即原则上要求私募管理人只能在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经营范围中选择一项经营,且不得在存续期内经营与其范围不符的业务。而对于已经开展的、且不符合经营范围的存量私募产品,私募管理人不得进行展期、扩大规模或追加投资者人数。

现在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超过10万亿,整体风险在加大,监管难度更高,业务分离是大势所趋。私募资管机构应该更专注于自己的管理能力建设,进行有效的风险把控。

附:各机构通过“峰信使”向协会询问有关专业化经营的相关问题的答复

1、目前管理人的经营范围里同时有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创业投资基金的,可以同时经营吗?

答:目前有多重经营范围的管理人,依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发行产品。

但在入会时,协会会对其经营范围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只能在多种经营范围里选择一项进行经营。

而且,目前新系统里的经营范围只能选择一种,即使管理人不进行入会,在后续新旧系统更替时,也会在经营范围上对有多种经营范围的管理人进行限制。

(2016.12.16“峰信使”发布的协会答复)

2、目前,基金业协会提倡专业化经营,经营“证券投资基金”或“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能否兼营“其他投资基金”呢?

答:不可兼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实行专业化经营。

建议管理人将证券投资基金、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 三类独立专项经营。

(2017.2.10“峰信使”发布的协会答复)

来源:合规部。部分内容整合自陆家嘴私募基金研究院、海峰金色大讲堂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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