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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向单一项目反馈(私募产品备案反馈意见汇总及应对建议)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项目反馈私募基金投向单一项目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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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中基协通过发布新的监管要求、升级资产管理综合报送系统、对备案提出多次的反馈意见等方式,不断升级监管口径,使得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愈发困难。

本文将盘点目前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以及反馈意见,提供一些应对建议。

一、证券类产品备案反馈意见及建议

1、对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的审查愈加严格

合格投资者历来是中基协监管的重点,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常见情形有:

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企业(非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时,需要提前准备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审计报告、穿透后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证明(包括金融资产证明、工资流水证明)、投资款的出资能力证明等。

当投资者为自然人时,需要提前准备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流水、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明细、账户持续一年每月末存量账户情况等。

随着中基协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查力度加大,我们建议管理人在产品筹备阶段,就对照上述证明材料,要求各合格投资者提前准备,对于不符合中基协要求的投资者,要及时予以清退,避免因个别投资者无法充分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导致整个产品备案受阻,影响项目进度。

2、开放日设置频率。

开放日设置频率过高(如每日开放),可能会被协会反馈要求解释其合理性。比如“详细论述产品流动性管理方案,如无该能力不接受每日开放”,这是被退回产品的反馈意见案例。

建议:开放日设置频率不宜过于频繁。

3、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若存在嵌套,如投资下层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基金、信托计划等,可能会被反馈出具承诺函,承诺底层投资标的与产品类型匹配。

建议:投资路径不宜过于复杂,如有嵌套,产品类型需与底层标的资产匹配。

4、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如业绩报酬计提比例较高(如超过60%),可能会被反馈解释其合理性、测算标准等。

建议: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宜过高。从市场反馈情况看,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只要不宜超过60%。

5、风险揭示书。

如果出现业绩报酬计提比例比较高等特殊情形,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殊提示。

建议:如果提交备案的产品与一般产品相比存在较为特殊的条款,最好能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殊提示,这样能降低备案被退回的概率。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的所涉及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签字项,应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6、安全垫产品、增强资金产品备案受阻

此条款存在变相突破保本保收益的可能,请修改基金合同。

建议:目前不建议继备案续安全垫产品。

7、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相关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第一: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第二: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第三: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第四: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第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第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第七: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8、同一时点提交多只产品备案,可能会被反馈要求解释其合理性、投资策略、投资标的的区别等。

比如同一时点提交了产品名称、投资范围相似的多只产品备案,可能会被反馈需要说明这几个产品的区别,但该类反馈意见只要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产品备案通过概率较大。

9、契约型基金必须由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在此之前部分证券类产品无托管人,但聘请具有综合服务资格的券商作为保管机构,备案也能通过,但在2018年7月后契约型基金均需要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否则备案不能通过。

10、双管理人产品备案受阻。

在此之前市场上存在双管人的产品,双管人的具体职责划分可以由基金合同条款的约定,但目前双管理人产品已经备案不能通过。

建议:双GP还是可以备案的

需要注意的是:

1、主管理人可以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协议里不能约定有两个管理人,即便双GP中另一个GP也有管理人资质,因为他不是这只基金的管理人,也不能收管理费,可以收业绩报酬。

11、产品既不收取认购费,也不收取管理费,也不收取业绩报酬,可能会被反馈要求说明其合理性,该类反馈意见如果管理人能做出相对合理解释,产品备案通过概率较大。

二、股权类创投类及其他类产品备案反馈意见及建议

1、其他类产品目前备案比较困难。

其他类产品中投资范围为:应收账款、不良资产、影视等标的备案困难;

投资范围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所提及标的的,备案难以通过,收益权类资产备案难以通过。

2、产品结构。

分期/分投资单元产品备案难以通过,开放式产品备案较为困难。

分期/分投资单元产品提交备案时可能会被反馈:本基金内部设置单独管理、独立运作和分配的投资单元,不属于投资基金的备案范围。

3、通过SPV载体进行投资的产品备案较为困难。

这里的SPV载体通常是指壳公司。所谓壳公司市场上多数的理解为:比如一个亿规模的产品投资于一个注册资本较小,无实际经营的公司,明显与实际价值不符,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壳公司,一般情况下会被穿透到最底层的投资标的。

4、投资路径为多层嵌套的产品可能会被反馈出具交易结构图并穿透到最底层投资标的。

建议:投资路径尽量简化,建议为直投。

5、通过下层有限合伙进行投资的产品,下层有限合伙可能会被反馈要求备案。

早期有的产品通过下层有限合伙进行投资,下层合伙企业被当作企业来看待,不进行备案,这种形式目前大概率行不通的,下层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被认定为有限合伙基金,需要备案。

6、投资标的有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出具估值合理性说明。

7、 合伙型基金委托管理模式目前备案较为困难,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被委托的管理人存在较强关联关系,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8、开放式产品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出具后续募集安排。

比如之前比较常见的开放式产品,先备案后募集,这种情况下协会可能会反馈询问该产品是否已完成募集,如未完成,需要出具后续募集安排的说明。

建议:尽量设置为封闭式产品,一次性募集完毕提交备案。这样能较大程度的提高备案效率及成功率。

9、若合同中体现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出具合理性说明。

如果合同中体现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会被认定为明股实债的产品,这样会增加备案难度。

10、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及特殊风险事项进行披露。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如果上述风险揭示书内容有遗漏的,备案可能会被退回。

11、股权类产品存续期过短的产品备案较为困难。

比如股权类产品存续期一年,可能会被反馈询问该产品真实的底层投资标的以及退出安排等事项。

12、对托管的要求日益提高

根据中基协最新的监管口径,已经明确要求契约型产品必须由托管人提供托管服务。

在阜兴集团事件爆发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职责之争迟迟没有产生令人信服的定论,许多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人对股权类契约型产品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两相结合使得私募股权类产品的备案难度成倍增加。

建议:发行合伙型基金。

由于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主体地位,相关权益需要由管理人代持,如果发行有限合伙基金,能很大程度上的避免这类问题,从当前备案情况来看有限合伙基金的备案数量和效率也远高于契约型基金。

除上述一些比较常见的影响产品备案通过的情形外,还有诸如管理人的登记机构类型以及业务类型错误、投资者信息与工商登记不符、材料未盖章、未盖骑缝章等等诸多程序性事项的错误,也会导致产品备案被反馈。

就此,私募基金产品在备案时,各方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心态上要愈加审慎。

结合协会近期对于管理人产品备案问题的反馈,我们了解到已经从产品逐渐转移到私募管理人。

市场有机构猜测,新规部分规定可能已经在协会内部悄然实施。

特殊反馈意见一:问高管履历问题

请说明该管理人的高管与曾任职机构的关系。

因为该管理人的高管团队以及股东均由一家暴雷公司出来的,针对该问题就特别上传了一份说明函,供协会审核。

特殊反馈意见二:要求到协会面谈

在网传私募产品备案新规那段时间前后,一些私募管理人表示在发行产品时,协会要求私募管理人进行自查,并要求面谈,原因是虽然之前产品无暴雷以及不合规现象,但本次备案的产品的投向或者架构比较特殊。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项目反馈

因此小编大胆猜测:

1、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日趋严格,协会在审核私募产品本身时,也会兼顾私募机构高管团队以及私募管理人自身合规问题。

2、之前网传的私募产品备案新规可能已经悄悄实施了

小编整理了近期产品备案的高频反馈意见,供大家参考:

1、募集与出资重点关注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项目反馈

补充意见:

1、请管理人说明是否完成首轮募集,如未完成,请完成首轮募集后再来备案,如已完成,请管理人出具后续安排的详细说明,说明应包括该基金分为几期、每期募集金额等。

2、请投资人出具合格投资者净资产证明材料(自然人投资者请上传,存款证明以外的金融资产证明或者含工资的流水证明;机构投资者请上传,近期的审计报告)

合规建议:

关于首轮募集:

(1)如果基金规模较小,建议一次募集完成再行备案;

(2)标的金额需要与募集资金相匹配;

(3)基金在存续期内不进行开放申赎。

在提供个人投资者出资来源证明时:

(1)金融资产比如持有股票基等证明。

(2)工资流水(一般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

管理人跟投出资来源证明:

(1)财务报告;

(2)如果是本基金管理人跟投,需要管理人机构附函对资金来源进行说明。

2、底层标的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项目反馈

办理意见:

【主要投资方向】请将具体投资标的或产品架构信息等填写在“管理人(投顾)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处,“主要投资方向”处填写本基金拟投方向、方式、行业、阶段等信息。

补充意见:

1、请管理人详细描述底层标的,需涵盖主营业务、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后估值、估值方式等信息。

合规建议:

(1)底层标的的合规性

底层标的不得出现非基金范畴,比如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

(2)与本机构类型匹配

底层标的类型必须与本私募机构类型保持一致。

(3)底层资产材料完备性

公允的估值材料、底层协议、尽调文件

备注:如被要求提供第三方估值文件,可以聘请第三方如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在产品备案前对底层资产做好公允估值,并出具估值文件;如果管理机构自行合理估值的,可以在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

3、上传附件要求

在上传相关附件方面,小编提示管理人需重点注意以下几小点:

(1)根据协会最新要求,需要上传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所有投资者的风险调查问卷,至少上传一位投资者的基金合同。

小编提醒:产品的风险揭示书需要按照最新版本增加“是否单一标的”、“关联交易”、“交易结构”、“其他涉及风险”等签署确认内容。

(2)上传附件的命名原则,需要注意格式:【备案基金全称_文件名称】,内容间均要以“_”隔开

以风险调查问卷为例:XXX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_风险调查文件_XXX

来源:星瀚微法苑、圆点商学院(完)

联系方式:

微信:15034081448;

邮箱:50674356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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