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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澄星股份|辉丰股份|蓝丰生化|怡球资源,采用代表人诉讼

典型案件:澄星股份|辉丰股份|蓝丰生化|怡球资源,采用代表人诉讼

5月8日,南京中院根据投资者向法院起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情况,确定了四家被诉上市公司的纠纷案件作为全面启动代表人诉讼的典型案件,分别是怡球资源、辉丰股份、澄星股份、蓝丰生化。

1.怡球资源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同年8月1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后在2019年8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证监会查明,公司未按规定于2015年6月股票异常波动时如实披露2015年3月-4月存在重大购置资产决定的信息。

截至2020年5月6日,共有51名投资者向南京中院起诉,以虚假陈述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江文强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6月17日到2019年5月1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2.辉丰股份

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之后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辉丰股份 2016 年年报、2017 年一季报、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二、辉丰股份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共有59名投资者向南京中院起诉,以虚假陈述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6日到2018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于2018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3.澄星股份

2015年12月22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经过3年多的时间,于2019年2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事由。

截至2020年5月6日,共有176名投资者向本院起诉,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4.蓝丰生化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未按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如实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8月23日到2019年1月10日买入,并于2019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除了以上索赔案,三房巷、雅百特、康得新、亿晶光电、科融环境、*ST斯太、康尼机电、四环生物等索赔案件也是由南京中院受理。

索赔者需提供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营业部盖章);

2、开户申请表原件(营业部盖章);

3、账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

上述材料经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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