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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设立(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设立要点)

编者按:

拙著《图解私募股权基金》出版后,应部分读者需要,我们团队提炼提炼精简部分内容形成专题,共20讲,本文为第6讲。

本系列专题主要读者是私募股权基金的经理和从业者,以及从事基金事务的律师,在统一资管标准的大背景下,对银行、信托、证券等领域的参与者,亦有参考价值。我们试图以律师视角,从合规性出发剖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实务操作,并大量采用图表的表达方式,借此帮助读者快速理解相关内容。

本系列执笔人为团队青年律师李叶眉,作图者为团队实习生袁菁敏。


合伙型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早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了合伙的雏形。

到了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佛罗伦萨一带出现了一些被称之为康孟达的海上贸易组织,普通商人和航海家分别出资进行海上贸易,如果盈利,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出现亏损时,航海家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商人仅仅承担资本投入的损失。可以说康孟达孕育了现在的有限合伙制度,投资的商人相当于有限合伙人,而航海家则是普通合伙人。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承担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合伙型的原因

相较于公司而言,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 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不像公司有成熟稳定的内部治理结构,更多依赖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既然合伙人承担如此大的风险,为什么当今合伙企业还具有十分旺盛的生命 力呢?

我们可以尝试从公司制到合伙制的演进脉络分析一下。

1. 人合性企业

从股份有限公司到有限责任公司,再到合伙制企业,资合性越来越弱,人合性越来越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完全的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完全可以通过股东的自由意志决定,股东的加入和退出,也不受其他股东的干预和限制,同股同权一般属于常态。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介于资合与人合的两合公司,股份的转让、股东的加入和退出收到其他股东的干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章程约定,可以出现同股不同权的安排。

而合伙企业属于典型的人合性企业。合伙制适用的行业主要是律师行业、会计师行业和基 金管理人行业。这些行业的共同和特点是强调合伙人的个人能力,这些依赖个人能力的执行事务一般不能够通过外包、委托、信托等方式交由他人行使。而合伙企业主要依靠更多合伙人的加入,不需要大量资本的驱动,合伙人的能力越强,话语权越强,合伙人的出资多少与话语权并不必然挂钩。

2.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

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未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但规定了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共同管理和使用,由此看来,我国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应该是不存疑义的。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关系,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相互依存的。每个合伙人既是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合伙人之间的共同经营关系。

3. 内部治理的灵活性

合伙企业通过一致的营利目的和利益纽带,把每个合伙人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如果经营成功,获得了利益,由各合伙人依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经营失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则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不必像公司那样,设置专门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并将内部权力在这些机构之间进行配置。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意志和行为就是合伙企业的意志和行为,作为利益共同体独立成员的各个合伙人自然拥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直接的民主管理权力,都可充分享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 正因为合伙企业强烈的人合性,在不需要资本驱动、强调个人能力的行业,合伙制能够激发优秀人才的脱颖而 出,从而实现个人与合伙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二、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

合伙企业不需要像公司那样 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配置给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三会一层的组织架构。合伙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如下图:


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设立

1. 决策层面

从决策层面上看,全体合伙人可以对合伙人会议决策事项、通过比例以及授权给执行事务合伙人决策等事项进行约定。

从执行层面看,分为共同执行、分别执行、委托执行和授权执行。

共同执行,是指由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在该种情形下下,每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均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及全体 合伙人承担。

l 分别执行,是指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一部分合伙人执行此类合伙事务,另一部分合伙人则执行他类合伙事务,从而发挥各合伙人的专场,适应合伙企业专业化分工的经营要求。

l 委托执行,是指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该种情形下下,只有被委托执行的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承担。

l 授权执行,是指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该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从监督层面上看,合伙人享有检查执行情况、审查报告、查阅账簿、提出异议、 撤销委托等监督权。赋予合伙人上述监督权,有利于确保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正 常进行,避免经营权利的滥用。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分离,可以将企业管理资源和资金资源结合起来,在私募领域尤其受到重视,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一般构架如下:

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设立

考虑到投资人和管理层的不同利益诉求,有时有限合伙基金采用多层级的架构,示例图如下:


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设立

考虑到合伙型基金中可以存在多个普通合伙人(双GP、多GP),有限合伙基金采用多层级的架构,示例图如下:


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设立

四、合伙协议制定的法律要点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合同就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制定的法律要点整理如下:

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设立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设立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投资人以为合伙协议就是模板,只要看出资以及份额比例即可,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正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的灵活性,除了少数几条强制法定外,几乎所有的治理规则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自行规定。合伙人对于基金合伙协议应当逐条核查,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查,最大范围保护投资者权益。


图解私募股权基金20讲系列《图解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实务操作要点与难点》中提炼的20个专题。

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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